2010年5月8日 星期六

分家產鬧翻偷挖亡母骨骸

分家產鬧翻偷挖亡母骨骸
2010-02-10 06:00:41 自由時報 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

台南縣民李祝賢被控因不滿家產分配,找風水師盜挖亡母骨骸、火化後裝罈帶走,1年後,由胞兄出資將骨灰罈送進塔,檢方依發掘墳墓、損壞遺骨等罪嫌起訴李某,並請法官從重量刑。檢察官盧駿道表示,李祝賢先後涉犯下刑法第248條第2項的「發掘墳墓未遂罪」與249條第2項的「發掘墳墓、損壞遺骨罪」這兩罪名。刑法250條又規定,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48條與249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2分之1。光是發掘墳墓、損壞遺骨罪名,李祝賢最重可被判10年6個月徒刑。檢方調查,20多年前,68歲的李祝賢與其兄弟姊妹把過世的父、母親合葬在台南縣新化鎮大坑里一處墓園,由於李嫌不滿手足處理家產不公,97年5月間某日擅自挖掘母親墳墓土方。後來,李嫌不滿手足拒絕回應他分配家產要求,同年9月22日,以母親遺骨已成「蔭屍」為藉口,私自僱用不知情的風水師挖掘亡母墳墓,風水師挖出李母遺骨、當場火化,裝入骨灰罈,交由李嫌帶走。李家其他兄弟姊妹毫不知情,李嫌也未立即依習俗、儀式將亡母骨灰送進納骨塔奉祀,直到10月3日,李家其他手足察覺亡母墳墓遭盜挖,報警查出這樁兒子私挖亡母遺駭的鬧劇。98年10月間,李嫌胞兄出錢將亡母骨灰罈送進納骨塔。李嫌辯稱,是風水師告知其亡母遺骨已成蔭屍,如不處理,對後代子孫不好,才決定火化。但檢方查出,李嫌第1次挖墳時未徵詢風水師意見,即挖掉母墳上土方,目的不在處理亡母蔭屍,開挖後且拖上1年才把骨灰送進塔,有違背善良風俗犯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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